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无锡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结合无锡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划分及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所属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本会授权使用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和补充。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本会要求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提供参考性意见建议。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自律、课题研究、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交流、协调、培训、信息、融资等咨询服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企业排难解忧;

(四)组织会员开展本市及国内、国际商业经济技术协作、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促进市场消费、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展览、展示。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原则:拟设分支机构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行业工作的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落实和业务拓展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对本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分支机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引领行业发展为使命。

(2)有3个以上所涉领域的发起单位,其中主要发起单位应为该领域的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有10家成员单位响应并同时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3)有行业协会商会运作能力的专职人员,能够开展所涉领域的专业化工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三)设立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成立申请报告。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拟定负责人名单和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与计划经费来源。

报告的附件包括:申请单位简介;共同发起单位名单;《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按本办法中人事管理规定要求的工作人员备案材料。

2、初审。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和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质等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具体承办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到本会进行当面陈述并接受问询,本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认证和评估。

4、通过。申请事项报本会会长会议同意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颁发登记证书;刻制印

章并交由本会保管。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分支机构正职、副职、登记负责人和秘书长需要变更

的,应按要求向本会填报相关表格,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由本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本会召开会议审核,报会长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3、分支机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评定等级为基本合格,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4、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本会根据上述情况,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发布分支机构停止工作公告;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收回登记证书,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

4、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

分支机构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本会公告登记证书作废。

 

第九条 管理原则、范畴及组织领导。

(一)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

本会内设部门管理;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

(二)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本会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人事管理。本会对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双重、分级人事管理;

(一)负责人管理:

1、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1名、副职(含兼职秘书长)2-4名。正职一般由本会副会长兼任,至少有二名副职任本会理事。

分支机构正职、专职副职和秘书长任职程序:分支机构推荐人选的,按要求向本会提交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由本会初核后组织考察,报本会会长会议批准。涉及分支机构正职和登记负责人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2、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3、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负责人。

(二)他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专职人员需向本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本会统一负责,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一)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各项财务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经费支出管理。

1、分支机构需到本会参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财务报销权限的相关手续。

2、建立分支机构财务联系人制度。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并填写《财务联系人基本情况表》登记备案。财务联系人负责每月的对账,宣传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

3、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以收定支”。

(五)分支机构收入的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本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二名副职负责人的会费和其他会员所缴会费的30%,由本会统筹使用。剩余部分由分支机构按规定使用。

2、分支机构接受的捐赠,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六)分支机构资产的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使用和处置资产,按《无锡商业联合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分支机构在终止、变更正职和登记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3、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须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一) 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审批和管理事项。

1、立项。分支机构开展重要工作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进行申报立项。需申报立项的工作和活动包括:评比表彰、标准工作、展会论坛、培训比赛、信息统计、涉外活动、股权合作、庆典等,以及其他面向全市或全行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举办。

2、执行。

1)分支机构主办工作和活动,必须以本会或分支机构

名义向所涉方正式发文。发文方式包括纸质文件寄送、传真,文件扫描版和文字通过电邮、即时通讯软件传递和在自办媒体上公示等。

发文须经本会审核后方能发出。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文。

发文中需明确收费事宜。如不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本

次(项)活动(会议、工作、项目)免费;如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账户;暂时无法明确收费事宜的,需说明情况。

2)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签订合作协议的,必须明确所涉及各方责权利并报本会同意。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合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本会。

(二) 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参与本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本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 分支机构涉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

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分支机构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需遵守《无锡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会其他相关制度。

(一)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工作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会员为本会理事、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本会的会员管理系统。

分支机构需按本会要求,组织其发展的会员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治理会议,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

    (三)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本会会统一管理范畴。

分支机构内部建设

 第十四条 负责人。分会负责人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委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下可称常务委员、委员、会员。

第十五条 制度和内设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章程,可根据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须报本会审议同意。

(二)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高效的内设机构,

原则上,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应在分支机构的住所办公。

(三)分支机构通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向本会报备内

设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六  条简称。分支机构简称前缀可以为“无锡商业联合会”、“无锡商联会”,简称,后缀为“专委会”或“分会”。

   第十七条   印章。本会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统一保管。分支机构按照《无锡商业联合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印章的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

(一)分支机构党员3名以上,应成立独立党支部。

(二)分支机构参加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政府采购服务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本会理事会批准其成立起1年未能开展活动的,本会予以

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视情况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直接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无锡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的;

(二)超出本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本会授权其使用的资产或其代表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

(十)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责任书任务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相关制度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做出惩罚决定由本会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